【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我们需要对马某的物品进行扣押,请你们来作为见证人。”不久前,安徽省安庆市纪委监委在办理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马某严重违纪违法一案时,根据案情需要,对被调查人依法采取了搜查、扣押措施。邀请马某的两名同事作为见证人,只是采取扣押措施需要严格履行的一个步骤。
“对马某涉案物品进行扣押,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很多。”参与该案涉案物品扣押的该市纪委监委干部胡百乔介绍,从开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联系扣押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再到邀请见证人、确定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人员等,每个步骤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经过认真细致的搜查甄别,最终确定扣押马某办公室里的电脑硬盘、个人笔记本等物品,胡百乔和同事将扣押物品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并在扣押物品清单上一一列明,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当场核对签字确认,再予以封存。
用好扣押这一调查措施,是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的重要保障。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纪委监委今年前5个月立案调查的19起案件中,31.6%的案件涉及扣押这一措施的使用。
“在决定对被调查人涉案物品使用扣押措施前,我们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包括讯问杨某某,调查其经济情况、人情往来情况,询问证人等,明确了杨某某可能存在的涉案物品情况。”思明区纪委监委干部刘曦谈到该区纪委监委刚办理的杨某某涉嫌受贿、贪污一案时说,扣押涉案物品是一项细活,需要注意许多细节,“比如,对将要扣押的物品,要侧重分析物品、文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
该案在调查之初,被调查人杨某某得知风声后,将涉案的小部分银行卡转移至第三人保管,试图藏匿证据。“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我们逐步掌握了杨某某的犯罪证据,并做通了该保管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将杨某某的涉案银行卡上交,这样扣押的物品就更具针对性。”刘曦说。
涉案物品上交区纪委监委后,按照规定,需要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并经杨某某确认签字。这时,杨某某却突然问道,“我的身份证、医保卡之类的会不会被扣押?”原来,杨某某患有高血压,需要经常去医院开降压药。
刘曦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请你放心,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依法不得扣押。”
在记录完毕后,刘曦当场开列一式两份清单,其中一联交给杨某某,让杨某某签字,并对着摄像机的镜头向杨某某说,“这是思明区纪委监委对你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已经经过你本人现场辨认,清单上没有涂改地方,现在请你确认签字捺印。”
这是思明区纪委监委依法使用扣押措施的一个案例,但凡采取“扣押”措施,该区纪委监委在程序性规定上均严格细化,坚持落实“四个必须”理念,即必须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必须出具书面通知;必须二人以上进行;必须提取凭证、形成记录等书面材料,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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