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在调查受贿犯罪的过程中,对行贿人同步调查有助于突破案件、固定证据,也能有效震慑其他涉案人员。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纪委监委直接从调查行贿犯罪线索入手,顺藤摸瓜,挖出多名公职人员长期收受企业礼金、购物卡的问题,使得“受贿行贿一起查”发挥出更充分的作用。
4月18日,禹会区纪委监委解除了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骏公司)总经理刘连震的留置措施。至此,刘连震涉嫌行贿犯罪一案完成了纪委监委调查与处置,并依法办结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手续。
“这是蚌埠市首例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调查组成员介绍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2月,公安机关在调查安徽佑骏公司总经理刘连震涉嫌非法采矿罪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行贿犯罪的问题线索,可能涉及多名公职人员的受贿问题。公安机关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蚌埠市纪委监委。蚌埠市纪委监委指定禹会区纪委监委办理此案。区纪委监委迅速开展初核,确认刘连震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较大。2018年3月1日经区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对被调查人刘连震以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鉴于刘连震涉嫌行贿数额较大、行贿人员较广,为迅速办理案件、防止相互串供或毁灭证据,区纪委监委于2018年3月2日决定对刘连震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初期,刘连震态度消极。面对监察人员的谈话,采取软抵抗的态度。在行、受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口供”是比较关键的证据。对于“一对一”实施的贿赂犯罪而言,缺乏当事人的口供,无疑会让案件定性难度大大增加。
为广泛收集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经市纪委监委领导同意,区纪委监委聘请具有丰富审计经验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安徽佑骏公司财务账面进行审计。经审计,发现该公司账目中有数额较大的蚌埠某大型商场购物发票,这些发票所列明细多为办公用品,根据对佑骏公司日常办公用品使用的测算,这些金额已超过了正常办公用品的消耗额度,且购买时间多集中在中秋节、春节前后。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敏感地意识到,这里存在巨大的猫腻,很可能这就是刘连震购买购物卡向公职人员行贿的关键线索,这个发现极大地坚定了专案组突破案件的信心。
同时,为打消刘连震的顾虑,突破其心理防线,专案组综合分析刘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等信息,制定了详细的讯问策略,配合已经掌握了解的线索,从多方面入手进行突破。随着办案人员谈话的深入,刘连震动摇了,在留置十多天后,逐渐开始交代问题。根据刘连震的谈话及相关证据,办案人员迅速展开外围调查,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刘连震行贿对象范围广,且绝大多数仍在公职岗位上。如何突破受贿人?如果遇到阻力怎么办?办案人员经过深入探讨,制作了“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低后高”的询问策略,先从简单的、数额小的、职务低的受贿人员开始谈起,后谈复杂的、数额大的、职务高的受贿人。同时,专案组积极营造氛围,对积极配合和消极抵抗、隐瞒事实的人员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
在26天时间内,33名受贿人员都坦白了受贿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
经过48天的留置,采取6项调查措施,最终查实,刘连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11年至2017年下半年,向蚌埠市相关公职人员行贿358559元,涉嫌行贿犯罪。目前,案件涉及的相关款项已全部追缴到位,涉案的其他相关人员问题正在调查中。
留置一名行贿人,挖出一串公职人员的受贿问题,对腐败分子是一个有力震慑,对相关单位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蚌埠市禹会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领表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全面从严’的具体体现,受贿和行贿一同严惩,有利于构筑起一道全民防‘贿’的大堤,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刘案并非孤例。前些年,不少企业为了和公职人员维护好“日常关系”,逢年过节就向公职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卡,这甚至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潜规则”。但是,由于单笔数额通常不大、手段隐蔽、涉及人员广泛、持续时间长,查处过程中往往缺乏抓手。监察法施行以后,从涉案企业人员的行贿问题入手,能够更加精准有效地发现和打击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购物卡等问题,让那些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的公职人员受到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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