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珲春市监委对珲春市林业局稽查科原工作人员汪某违法事实调查结束,将该案移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这是珲春市监委成立后使用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今年年初,珲春市监委在工作中发现珲春市林业局稽查科原工作人员汪某涉嫌受贿的线索。3月22日,汪某主动到珲春市监委办案中心投案自首,经珲春市监委决定,并报州监委批准,对汪某采取了留置措施。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7年,汪某在珲春市林业局稽查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非法开垦参地提供帮助,收受财物。
珲春市监委副主任王伟表示,汪某是林业局的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并非正式编内公务员,也不是共产党员,原本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颁布后,汪某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成了市监委的监察对象。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又是珲春市监委成立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案件,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现成的办案流程和文书,为规范留置措施,珲春市监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请示报告,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留置场所安全保障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留置场所建设,坚持组织保障、全程管控、制定预案、落实责任,强化细节管理,全面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办案流程依规依法、安全规范。
案件留置中,通过讯问、查询、调取等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同时,珲春市监委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做好证据标准、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对接。留置措施执行第10天,珲春市监委与市检察院对首个“留置人员”汪某的移送工作依法有序完成。(珲春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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