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确实对提高案件调查效率、精确方向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如果不经过严格审批,也很可能会侵犯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亲身经历了对被调查人采取技术调查全过程,正在参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321”专案组调查的市纪委监委干部张鹏感慨,“技术调查措施的使用离不开严格程序”。
“杨副组长,我们两组分别在许某家小区和单位蹲守,目前无法确定他在哪里,建议对他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尽快实施留置。”3月中旬的一天,“321”专案组副组长杨洪成接到报告后将这一情况向组长汇报,随即向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报告。
今年年初,佳木斯市纪委监委正式对东风区东兴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大量贪污、贿赂、骗取国家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也就是“321”专案,在决定对关键人物许某采取留置措施后,遇到了位置无法确定的问题。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第一个留置人员,必须确保这个环节万无一失,否则会给案件下一步调查带来很多麻烦。马上联系案管室,抓紧办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程序。”佳木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姜宏伟果断做出部署。
杨洪成在案管室拿到了两张表格,一张是《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使用技术调查措施呈批表》,另一张是《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使用技术调查措施通知书》,两张表格,清晰地框定了使用技术调查措施的审批流程。在确认涉案人相关信息后,必须明确案件名称、使用理由、拟使用时间,同时需签署承办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和主要领导意见。呈批表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案管室编号、盖章印发《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使用技术调查措施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备案存档,一份存入案卷,另一份交执行机关。
“省纪委监委工作规则中明确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技术调查措施,为此,我们按照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议的意见,本着既简化又严密的原则,通过呈批表和通知单的方式确定了工作流程。”佳木斯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侯树成说。
填写呈批表并不是“通行证”,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还需要附上案件初核阶段的详细情况,以便各级领导全面了解案情,确认使用技术调查措施的必要性。
专案组很快起草了案情报告,并填写了关于对许某采取技术调查的审批表。经过专案组组长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姜宏伟签批意见后,专案组将《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使用技术调查措施通知书》移交至佳木斯市公安局。同样,公安机关在使用技术调查措施方面也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必须首先立案,然后按规定经逐级审批后才能正式使用。
当天,所有审批程序全部完成,两小时后,市公安局技侦部门向专案组反馈了许某的定位信息,专案组在发现其已回到单位后,立刻行动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随后,专案组成员开展深入调查,通过谈话、讯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措施,许某心理防线迅速被突破,很快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协助他人套取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他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
“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一定的手段和权限,在实际操作中,给案件查办提供了强大助力,但更重要的还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只有依法行使监察权才能切实发挥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1+1>2’的政治效果。”姜宏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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